「我們都愛用蘋果手機」 好吧!或許這句話有點過於偏頗,那「我們都知道蘋果手機」這是個不爭的事實。這個起初在 1976 年由 Steve Jobs、Steve Wolzniak、Ronald Wayne 所創立,次年正式命名為 Apple Computer (現 Apple Inc.)的電腦公司,雖然歷經波折,但其生產的軟體、設備、設計卻實實在在影響到現代人的生活習慣,未來的世界,Apple Inc. 可說是扮演者舉足輕重的先鋒者角色。現在,我們會用手上小巧的薄型方盒查詢資料、玩社群、聽音樂,即便眾家品牌各有所長,但「非蘋果不入手」還是大有人在,而為什賈伯斯要選擇蘋果作為品牌商標?這其來有自。
當中最具娛樂性、傳奇性的故事,想必是與英國搖滾樂團—The Beatles 的一段。作為標準的癡狂樂迷,身處「嬰兒潮世代」中後期的賈伯斯曾將 「The Beatles」喻作理想團隊經營模式:各取所長,平衡配合,那是讓團隊間的合作達到加乘效果得絕對關鍵!延續這段話,再來看看 Apple Computer 的名稱乃至於商標發想會是巧合嗎?亦或是致敬?還是抄襲?回顧 Apple Computer 成立的八年前,那正是 The Beatles 為了擴張音樂版圖,而以「青蘋果」為形象創立 Apple Corps(蘋果唱片)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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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年,The Beatles:John Lennon、Paul McCartney、Ringo Starr、George Harrison 創立 Apple Corps,以推銷 The Beatles 相關事務及協助藝人發行唱片為業務內容,而後則由 Lenon 繼承人小野洋子,以及其餘三位的繼承負責人 Olivia Harrison 共同經營這番事業。打著 The Beatles 的響亮名號,這青蘋果的醒目標誌自然成為一個經典象徵,也因此,當賈伯斯的 Apple Computer 在 1976 把手繪牛頓被蘋果砸中頭的圖案,改以六彩蘋果形象示人時,一場爭奪商標權的官司也就如爆竹般展開,而這一爆,就是二十九年。
在二十幾年間,雙方共來回有四次的訴訟案件,當中 1978~1981 年 Apple Corps 首次針對商標進行訴訟,其和解條件為雙方互不干涉對方專業領域,同時 Apple Inc.( 1981 年已更名) 更付出八萬美元的金額作為和解費用,這在 80 年代早期可算是極為合理的判決結果,當時人們還在購買盒式卡帶,電腦和數位媒體科技也還未進步到純熟程度,數位與音樂,還是兩條平行線。直到電腦的發展到 80 年末開始直線往上,針對商標在音樂領域的使用所執行的訴訟申請才開始成為主要討論點,包括 1991 年 Apple Inc.r 支付兩千六百五十萬美元和解金,該內容為 Apple Inc. 可以使用 Apple 商標執行複製、播放或其他方式傳輸音樂商品,但不可發行實體唱片。而事情轉折點發生在 2003~2006 年,2003 年因為 Apple Inc. 的 iTunes 創建和營運使用蘋果商標關係,這讓 Apple Corps 只能再次起訴,而當時外界也都認為,如果 Apple Corps 勝訴,則有可能導致 Apple Corps 成為 Apple Inc. 的主要股東,或是 Apple Inc. 將和旗下 ipod、iTunes 等相關業務分道揚鑣。只是當 2006 年正式開庭時,法官則是在審議之後以「沒有違反雙方已經確立的商標協議」為結論,這次是將天秤勝利的一端倒向了 Apple Inc.。
最終訴訟一直到 2007 年雙方才漸漸感受到緩解癥兆,當年賈伯斯在展示會上引用 The Beatles “Two of Us ” 歌曲為例引發不少想像,同年二月 Apple Inc. 便宣布這場商標爭奪戰已正式落幕(有內幕報導指出,Apple Inc. 是以高達五億美元的金額將 Apple Corps 商標權買下),Apple Corps 發言人也表示:「能把這個爭議拋諸腦後是很棒的,未來將是非常激勵人心的時刻,我們希望 Apple Inc. 取得成功,並期待未來多年的持續合作。」這似乎預告著未來 The Beatles 必將進入 iTunes 的結果?一直到三年之後,時逢 John Lennon 誕生 70 週年,2010 年世界終於看著 The Beatles 數位化為 iTunes 商品。如今我們可隨時從網路上下載整張專輯甚至演唱會紀錄,那青蘋果商標呢?雖然在 2011 年,Apple lnc. 為確保蘋果商標最終使用權而向歐洲商標局提出 14 項國際分類的申請(電腦硬體、在線社交網絡服務、手機、樂器、遊戲、服裝、頭飾、廣告、教育和廣播等等),讓青蘋果商標是暫離這個世界,但近期幾次服裝聯名的合作上,我們可以看到品牌再次將這樣的連結帶回到年輕消費者面前,像是 CDG、HOBO、niko and 聯名項目都可見其蹤跡,也再次讓人知道,象徵 The Beatles 的,可不是一條 Abbey Road 就能以敝之的。
只是有一說是這樣,當初在發表訴訟和解時,實際上其餘的 The Beatles 團員以及小野洋子還是認為作品還是要用原來的音盤來呈現,而數位化則會讓音質大打折扣,失去原來那份意義,但礙於時代推進,或利於金錢?他們也只能在不甘願的情況下簽下合約。針對這點,筆者認為音質上面的表現雖然人各有所好,但不可忽略的是,在數位化時代下,創作變成隨手可得,一鍵搞定讓心血顯得廉價以及不再珍貴,但如果當時的 The Beatles 不與時俱進,向世界潮流妥協,他們的聲音又怎麼能被記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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